视听资料制作方式有哪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9 11:10) 点击:290 |
视听资料制作方式有哪些? 视听资料制作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开制作方式;二是秘密制作方式。 1、公开制作方式。以公开方式制作视听资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对全社会公开制作和对特定人公开制作。前者如海关、机场、会场等安装检测仪器和银行、超级市场设置的监视器,其对象是所有过往人员和全体顾客,而非特定的某个人,因此,它不以被检测对象和监视对象的明知和同意为前提;后者如签订合同或举行某种仪式时录制的录音或录像,是在特定的场所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它要求正在被录音、录像、监视、检测的一方或双方知道自己的言行或物品被录制、监视获检测。无论是上述那种公开方式制作的视听资料,经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收集和审查属实后,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对此一般并无异议。 2、秘密制作方式。以秘密方式制作视听资料是指制作的一方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制作的。对于以此种方式取得视听资料,目前仍存在颇多争议,如对其合法性和所作的证据的可采性等问题,都存在着不同看法。从我国立法和立法精神看,司法机关制作证据应该公开进行。但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秘密对犯罪嫌疑人的言行进行录音、录像、监视或秘密进行其他侦查行为已取得视听资料,有时也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且必要的手段。但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这种方式,必将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此,必须对其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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