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主体符合法定条件有哪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9 11:08) 点击:280 |
视听资料主体符合法定条件有哪些? 视听资料应由以下法定主体收集: 1、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2、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办案人员。 3、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有证据收集权、证据调查权。辩护律师,经证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检察院和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视听资料,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声音、录像等。案外人员和单位如掌握了有关案情的视听资料,可以主动提供,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其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视听资料。这种由当事人、证人、案外人员、单位掌握的证据,在提交时,需经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收集并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有疑点,应予以鉴定。但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证人,案外人、单位并不是法定的收集证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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