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勇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时房产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情况?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04 11:33)    点击:221

离婚时房产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情况?

  离婚房产增值如何分割,什么情形下房屋的自然增值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二是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三是虽然房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但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的房产。详细介绍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实质条件,尽管可能只有夫妻一方出资,但只要房产证是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所房屋即属于二人共同共有。

  (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此条主要是考虑到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也由双方按份享有。

  (三)、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所有权原则上由双方共同享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方父母所在单位房改房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不得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勇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勇律师,李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3523178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大同律师 | 大同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勇律师主页,您是第3326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