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勇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欺诈婚姻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04 11:33)    点击:211

欺诈婚姻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提供伪造身份证的、拿别人的身份证进行骗婚(一个人为首,其他妇女参加)的、进行欺诈的现象,行骗的人拿到钱财后就会下落不明。这种行为称为欺诈婚姻,使受害人不仅人财两空,而且连离婚的问题都很难解决。

  (一)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骗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民政部门在对外来人口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一定要进行认真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二)如果有证据证明行骗方下落不明,受害人所在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这类的案件后,如果经审理查明存在着提供伪造身份证的、拿别人的身份证进行登记的情形,应认定这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受害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次,对于二年以上没有联系的,可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角度出发,判决离婚。

  (三)建议立法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增加内容。《婚姻法》第十一条把可撤销婚姻只局限于胁迫婚姻过于狭窄,还应包括欺诈、骗婚、包办婚姻等情况。这样有利于加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更方便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离婚时房产增值分给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况

  日常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房屋的自然增值归夫妻一方享有:一是婚前房产,二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于该方的房产,三是夫妻一方在婚期按揭买房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产权登记于按揭方的房产。详细介绍如下:

  (一)一方在婚前独自出资购买并将房屋产权归于自己名下的房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独自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没有从经济上进行任何的贡献,这种房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自然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仍归一方所有。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时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勇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勇律师,李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3523178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大同律师 | 大同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勇律师主页,您是第3326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