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勇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1-24 11:58)    点击:512

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勇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勇律师,李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3523178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大同律师 | 大同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勇律师主页,您是第3336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