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1-23 17:16) 点击:133 |
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共同侵权行为,即基于行为人主观的共同或行为的关联共同将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同,若僵化地按对自己责任承担原则来判决,被侵权人可能因为被判令承担责任的侵权人不具有责任承担能力而无法获得足够的救济。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据此,2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两被告虽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该事故系两者共同的不当行为造成,为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对原告周某的损害后果负连带责任。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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