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使用假币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24 16:39) 点击:262 |
故意使用假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