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的特殊情况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02 12:57) 点击:195 |
劳动诉讼的特殊情况 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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